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书
公司是一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批准成立、通过了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计量认证/审查、已经取得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的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评价的单位。
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领取《宝安区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合同登记或者,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书当事人提出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具体是:
(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回执);
③已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的购房合同书;
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⑥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书符合办理合同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
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自建房使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拍卖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⑥区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
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且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收件人经查验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3)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书办理转租合同登记()还应提交的材料:
①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书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公司业务范围: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江门市,茂名市,惠州市,梅州市,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增城市,从化市,南雄市,英德市,连州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高要市,四会市,兴宁市,陆丰市,阳春市,普宁市,罗定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天津,上海,北京,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内蒙古,重庆,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宁夏,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甘肃,云南省,辽宁省,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书